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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慧、王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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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224号
  • 案件名称

    高慧、王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慧;王浩;白双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224号原告:高慧,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王浩,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白双喜,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高慧与被告王浩、白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慧到庭,被告王浩、白双喜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26日,被告王浩向原告高慧借款50万元,被告白双喜提供担保,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款项。后二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26日,被告王浩向原告高慧借款50万元,实际提供借款48.5万元,被告白双喜提供担保,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二被告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王浩向原告高慧借款,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王浩与原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故被告王浩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因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48.5万元,故被告王浩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另被告白双喜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与原告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白双喜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慧借款48.5万元。被告白双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高慧的其他讼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王浩、白双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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