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赵寒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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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39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赵寒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赵寒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3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2号1-4层。负责人:周玉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捷阳、王岩,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寒冬,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告赵寒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殿文书 记 员 江云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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