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昱、许保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3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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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35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昕昱、许保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昕昱;许保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昕昱,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许保红,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昕昱与被执行人许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6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昕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保红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许保红名下银行有部分存款,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许保红名下有坐落于本市河东区已被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本案已将被执行人许保红的查询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昕昱,申请执行人李昕昱对本院的查询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程序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李昕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敬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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