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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1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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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210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潘广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潘广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2103号之二被执行人:潘广杰,男性,1985年6月8日出生,210682198506082019,满族,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于作出(2021)辽0682执2103号的裁定书,冻结了潘广杰银行存款64800元,现因被执行人潘广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广杰银行存款64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明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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