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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景敏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复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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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复36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景敏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景敏;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复36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3单元3层1号A。法定代表人:李宽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延成,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吕景敏,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斌,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朝晖,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37号1318室。法定代表人:翟朝晖。复议申请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公司)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岗法院)(2021)辽0203执异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岗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与被执行人翟朝晖、鼎晖公司、圣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分别作出:1、(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翟朝晖支付吕景敏律师费96000元;圣瑞公司对上述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瑞公司在以下范围内对翟朝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含本金和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将翟朝晖已付3360000元中扣除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余额折抵本金后的金额作为应付本金,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翟朝晖支付吕景敏律师费76000元;圣瑞公司对上述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瑞公司在以下范围内对翟朝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含本金和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将翟朝晖已付2520000元中扣除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余额折抵本金后的金额作为应付本金,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翟朝晖支付吕景敏律师费76000元;圣瑞公司对上述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瑞公司在以下范围内对翟朝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含本金和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将翟朝晖已付2520000元中扣除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余额折抵本金后的金额作为应付本金,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上述三份判决生效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景敏申请强制执行,西岗法院分别于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西岗法院作出(2017)辽0203执恢997、998、9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圣瑞公司、翟朝晖、鼎晖公司存款90321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圣瑞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吕景敏在西岗法院所作笔录中均表示,按照对方理解的计算方式得出的债权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对方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异议人圣瑞公司主张,应以每月还款4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后,剩余部分冲抵本金,再计算剩余本金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主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总期间的计算方法,并没有体现每月按每笔冲抵本金,而是应当按照原借款本金为基数,将翟朝辉支付的利息扣除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余额折抵本金后的金额作为应付本金,并从2014年9月19日起继续计算利息。根据异议人圣瑞公司计算,至2014年9月24日,依(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第00080号、第00081号三份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的本金为4899438元(不含律师费、诉讼费)。根据申请执行人吕景敏计算,至2014年9月18日,依(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的本金为2388304元,至2016年5月5日(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为本金2388304元、利息847714.17元、律师费96000元、诉讼费用59360元,合计3391378.7元;至2014年9月18日,依(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80、00081号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的本金均为1791228元,至2016年5月5日(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80、000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的本金均为1791228元、利息635785.62元、律师费76000元、诉讼费用48280元,合计2551293.62元。至2016年5月5日(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第00080号、第00081号三份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合计为8493965.94元。异议人圣瑞公司称,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号、00080号、00081号民事判决确认,异议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且被执行人翟朝晖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840万元金额中,超出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先折抵本金,并以剩余的应还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根据该判决,应每笔还款计算四倍利息后,剩余部分冲抵本金,再计算剩余本金的利息。本案不存在迟延履行事实,申请执行人要求异议人给付迟延履行滞纳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异议人只是承担担保责任,且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时已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冻结了异议人1000万元以上的存款。因申请执行人不当诉讼,导致异议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且在省高院生效判决对原审判决对异议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改判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拒不到西岗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异议人多次主动向西岗法院申请按省高院判决的内容履行,要求给付执行款,解除查封冻结,是申请执行人怠于执行,扩大损失。故计算延迟履行时间点应自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足额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之日止。即使存在延迟履行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也应按日万分之1.75计算。因申请执行人不当诉讼,虚假陈述,超标的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应在异议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申请执行人超标的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为1850545.03元。综上,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撤销(2017)辽0203执恢997、998、996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确定异议人承担担保责任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金及利息4996529元、律师费248000元、诉讼费155920元,合计5400449元;3、请求在异议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400449元执行款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因超标的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1850545.03元;4、本案不存在迟延履行滞纳金问题,即使存在也应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西岗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采信异议人圣瑞公司的计算方式符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计算方式,还是采信申请执行人吕景敏的计算方式符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计算方式。经审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第00080号、第00081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圣瑞公司对翟朝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本息抵扣时间、方式相同,可分为三个节点,第一节点为2014年9月18日的本金计算,可归纳为以翟朝晖已付款项扣除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将该余额折抵本金后的金额作为应付本金,依此,至2014年9月18日,(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的本金为2388304元【4000000元(借款本金)-〔3360000元(翟朝晖已付款)-4000000元(借款本金)×639天(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4〕】、(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80号、00081号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的本金均为1791228元【3000000元(借款本金)-〔2520000元(翟朝晖已付款)-3000000元(借款本金)×639天(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4〕】,就此节点本金计算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主张的计算方法与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第00080号、第00081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方法一致,异议人圣瑞公司主张的应以每月还款4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后,剩余部分冲抵本金,再计算剩余本金的利息的计算方法与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第00080号、第00081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方法不一致,其主张西岗法院不予支持;第二节点为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双方均认可为2016年5月5日),可归纳为以第一节点确定的本金+以第一节点确定的本金,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律师费+一审案件受理费;至2016年5月5日,(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为本金2388304元+利息847714.17元+律师费96000元+诉讼费用59360元,合计3391378.7元;(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80、00081号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的本金均为1791228元+利息635785.62元+律师费76000元+诉讼费用48280元,合计2551293.62元。综上,至2016年5月5日(2015)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第00080号、第00081号三份民事判决,异议人圣瑞公司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合计为8493965.94元。对此节点的本息计算方法双方无歧义,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主张该节点应付款金额西岗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个节点为辽审四民提字第00079、第00080号、第00081号三份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后的逾期给付期间利息计算,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主张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异议人圣瑞公司主张不存在迟延履行滞纳金问题。即使存在也应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申请执行人吕景敏所主张的计算方法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异议人圣瑞公司主张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西岗法院院不予支持。综上,西岗法院确定的异议人圣瑞公司三案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数额计算方式与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主张的计算方式一致,故西岗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吕景敏的计算方式确定债权数额并作出(2017)辽0203执恢997、998、99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异议人圣瑞公司的第一项异议请求不成立,西岗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圣瑞公司请求确定异议人圣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范围为5400449元的主张,西岗法院在审查异议人圣瑞公司关于查封标的异议中已做论述,对异议人圣瑞公司的主张西岗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圣瑞公司请求申请执行人赔偿因超标的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1850545.03元一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西岗法院不予审查;关于异议人圣瑞公司主张本案不存在迟延履行滞纳金问题,即使存在也应按日万分之1.75计算。因申请执行人吕景敏所主张的计算方法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异议人圣瑞公司主张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西岗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一、驳回圣瑞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异议请求。二、驳回圣瑞公司的第三项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圣瑞公司基于与异议期间基本一致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西岗法院(2021)辽0203执异82号执行裁定并支持其全部异议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与西岗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西岗法院作出的(2017)辽0203执恢997、998、996号执行裁定书是裁定冻结圣瑞公司、翟朝辉、鼎辉公司存款90324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依据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明确圣瑞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90324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无不当,西岗法院驳回圣瑞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异议请求,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圣瑞公司的第三项异议请求是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超标的保全而发生的损失,西岗法院对该项异议请求驳回异议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圣瑞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圣瑞公司的第四项异议请求是认为本案不存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使存在也应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因西岗法院执行实施部门并未对上述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故西岗法院原审裁定驳回圣瑞公司关于不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异议请求正确,但在异议审查程序代替执行实施部门作出本案应按申请执行人吕景敏主张的方法计算该项利息的观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执异8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景梦婵审判员  卢宏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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