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耀晖、鱼思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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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46号案件名称
文耀晖、鱼思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文耀晖;鱼思明;卢建刚;张诏霖;孙朋印;吕庙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性。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性。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性。被执行人:鱼某某,男性。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吕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鱼某某、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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