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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耀晖、鱼思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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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46号
  • 案件名称

    文耀晖、鱼思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文耀晖;鱼思明;卢建刚;张诏霖;孙朋印;吕庙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性。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性。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性。被执行人:鱼某某,男性。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孙某某、吕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鱼某某、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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