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村、相军师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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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2118号案件名称
张延村、相军师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延村;相军师;代学聪;戴学启;代学刚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2118号原告:张延村,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相军师,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代学聪,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戴学启,男,194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代学刚,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张延村与被告相军师、代学聪、戴学启、代学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延村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延村自愿撤诉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延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延村负担。审 判 长 王茂峰人民陪审员 刘艳双人民陪审员 史建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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