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锋、吴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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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52号案件名称
杨伟锋、吴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伟锋;吴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杨伟锋,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吴琦,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杨伟锋与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伟锋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琦向申请执行人杨伟锋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元、执行费35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吴琦于2021年12月20日(农历)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5月5日(农历)给付12000元,受理费455元、执行费357元由吴琦承担。现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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