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婷、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6民初8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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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8627号案件名称
王雪婷、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雪婷;圆家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民初8627号原告:王雪婷,女,蒙古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山,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雪婷诉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婷、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延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即由原告购买王连昌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该房建筑面积55.7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款32.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由原告缴纳定金10000元,其余房款均为商业贷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市房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买卖房屋的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次日原告交付中介费6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0元,共计36000元交给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同日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写了一个承诺:如贷款因中介方原因未审批通过,所缴纳款项全部退还。之后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没为原告办理贷款手续,原告多次催问均无结果,现距合同签订日期己过半年多的时间,中介既不办理贷款手续也不退费,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中介费6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0元,共计36000元;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为原告个人名下有信用卡欠款以及网络贷款未偿还,所以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及王奎昌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王奎昌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房屋价款322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由原告缴纳定金10000元,其余房款均为商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房主王奎昌交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了中介费6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0元,共计36000元。2020年9月24日,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1份,内容为: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购买上述房屋办理全额贷款,如贷款因中介方原因未审批通过,所缴纳款项全部退还。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张,金额合计36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购房贷款,导致原告未能购买该房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居间服务合同1份、收款收据2份、办理房屋贷款承诺1份、定金收据1张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原告30000元费用,并承诺为原告办理购房全额贷款,如贷款因中介方原因未审批通过,所缴纳款项全部退还。现被告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贷款,且被告未能证明系原告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办理,故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退还办理贷款费用30000元。同时,因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购房贷款,导致原告未能购买约定的房屋,故被告应承担其违约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应将中介费6000元退还原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雪婷3600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圆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建兵书记员代 蕾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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