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萍、崔文江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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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268号案件名称
杨晓萍、崔文江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晓萍;崔文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268号原告:杨晓萍,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崔文江,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所均不详。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78、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纳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晓萍与被告崔文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杨晓萍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晓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晓萍负担。 审判员 宋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恩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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