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彬、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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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095号案件名称
林春彬、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林春彬;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彬,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华,系原告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22561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初文博,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金劳人仲调字(2021)第047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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