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郑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458号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某1;郑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1,女,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理人段某,女,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郑某2,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郑某1申请执行郑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郑某2名下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军路××,建筑面积139.64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但申请执行人郑某1的法定代理人段某不申请我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郑某2名下的招商银行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户余额18414元扣划至本院后退转给申请执行人郑某1;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某2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措施;5、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18414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审判员 刘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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