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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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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121号
  •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孙某;任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121号原告:孙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二道区。       被告:任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钟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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