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121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任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121号原告:孙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二道区。 被告:任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钟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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