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靳某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426执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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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执325号案件名称
靳某、靳某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黎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靳某;靳某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晋0426执325号靳某波:你与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426民初36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余款项2105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2166.5元,执行费305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黎城支行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024229026433034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天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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