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崔行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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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76号案件名称
刘宝、崔行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宝;崔行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男。被执行人:崔行行,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宝与被执行人崔行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限期内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宝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与被执行人崔行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宝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10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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