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福秀、隋国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恢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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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31号案件名称
姚福秀、隋国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姚福秀;隋国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姚福秀,女,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隋国君,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福秀与被执行人隋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对(2015)通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隋国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姚福秀人民币4万元,申请执行人姚福秀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剩余款项,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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