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翠英、唐翠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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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93号案件名称
唐翠英、唐翠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翠英;唐翠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唐翠英。被执行人:唐翠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翠英与被执行人唐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翠玲的银行存款156076.35元(含执行费2222.18元、本金90000元、利息63854.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5日,后段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156076.3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段文彪审判员 廖见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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