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思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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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311号案件名称
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思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思友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311号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秋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思友,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思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纳,由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霄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修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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