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芳、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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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319号案件名称
潘芳、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潘芳;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潘芳,女,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潘芳与被执行人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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