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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林、马树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陕0117执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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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540号
  • 案件名称

    马树林、马树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马树林;马树林;陕西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党永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莎,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马树林,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注销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树林签订的位于高陵区XX路XX小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备案登记手续、向本院申请执行违约金24468.5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其中,上述房屋备案登记手续已注销, 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执行费收取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签收。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与高陵区房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注销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树林签订的位于高陵区XX路XX小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备案登记手续。3、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若需续冻,需在到期届满之日起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江淮牌汽车一辆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止,若需续封,需在到期届满之日起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信息。4、通过实地和协助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除上述已注销的房屋,再无其他房屋。5、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树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执  行  员    张文英书  记  员    李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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