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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凤祥煤矿、赖正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异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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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异192号
  • 案件名称

    宜宾县凤祥煤矿、赖正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宜宾县凤祥煤矿;赖正林;邹必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异19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宜宾县凤祥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72995271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凤仪乡凤滩村马鞍社。法定代表人:邹必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赖正林,男,1964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6403030054,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4号西湖湾25幢2单元15楼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友,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必祥,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6501050657,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1号15栋2单元9楼2号。在本院执行赖正林与宜宾县凤祥煤矿(以下简称凤祥煤矿)、邹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凤祥煤矿对本院(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凤祥煤矿称,1.法院(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的资金依法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异议人为四川省2020年政策引导主动退出煤矿,通过相关部门公告关闭退出,属于发改能源(2019)1377号文件所规定的“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且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且根据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川煤化解办函(2021)23号文件,同意异议人与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的正是这笔交易资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川高法(2017)318号]第四条规定“关闭退出煤矿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而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对照本案,除交易地点不同外,其他所有的法律事实、法律特征,或者说本质属性即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异议人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是经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的,其实质与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异议人与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依法属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根据四川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关闭退出煤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包括职工工资、社保、工伤职业病等;2.法院(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220号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7)318号文件精神。既然(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的资金依法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那么根据川高法(2017)31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330.372万元就依法不能执行,已经冻结的,应立即解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撤销(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并解除对异议人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价款330.372万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赖正林称,1.凤祥煤矿对于(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一民事裁定的争议,已由(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二民事裁定作出定论。凤祥煤矿此前对(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一民事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后,法院公开听证后,作出(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了凤祥煤矿的复议请求;2.凤祥煤矿对(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一民事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其依据的事实理由与复议申请依据的事实理由基本一致,系重复诉讼。凤祥煤矿较之前的复议申请,增加了所谓的460余职工尚未安置,而据申请执行人了解,该煤矿多年停产,严重质疑其所称职工人数的真实性,此事实的真伪请法院查明,防止其恶意虚假诉讼,混淆是非,假借安置职工之名骗取国家奖补资金,逃避债务;3.叙州区应急管理局叙应急函[2021]16号复函曲解了国家有关政策。叙州区应急管理局不具备认定“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资金性质均应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的法定资质,且混淆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与煤炭产能置换交易指标价款的性质。叙州区应急管理局复函的附件《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为过剩产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川煤化解办函(2021)23号》已证明凤祥煤矿已申请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实,川高法(2017)318号文件第四条也明确“关闭退出煤矿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而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故法院冻结的煤炭指标交易价款不属国家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而是凤祥煤矿的自有财产。在法院组织的听证会上,凤祥煤矿对煤矿的债务、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时间、第一笔煤炭指标交易款去向等拒不回答,充分说明其不仅主观上恶意逃避债务,事实上公然挑战法律权威;4.从省市区相关文件得知,凤祥煤矿关闭煤矿共计享受财政奖补资金2420万元,这涉及到其职工、周边村民切身利益。申请执行人恳请法院对其国家奖补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管,以确保国家奖补资金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综上,法院(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一民事裁定所冻结的交易款不属于国家奖补资金或者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恳请驳回凤祥煤矿的异议申请,切实防止其借奖补资金之名恶意逃避债务。本院查明,赖正林与凤祥煤矿、邹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赖正林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以(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一民事裁定以及(2021)川1521执保1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凤祥煤矿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价款330.372万元。2021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1)川152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判决凤祥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赖正林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邹必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凤祥煤矿的给付义务向赖正林负连带清偿责任,邹必祥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后可向凤祥煤矿追偿,驳回赖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凤祥煤矿对本院(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一民事裁定申请复议后,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川1521民初2939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了凤祥煤矿的复议请求。因凤祥煤矿、邹必祥未履行本院(2021)川152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赖正林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凤祥煤矿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价款330.372万元。2021年6月4日,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出具《关于宜宾县凤祥煤矿产能转换指标交易有关情况的复函》(叙应急函[2021]16号),称凤祥煤矿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性质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另查明,凤祥煤矿属宜宾市2020年计划外关闭退出的10处煤矿之一,已享受中央、省、市财政奖补资金。2021年1月28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甲方)与凤祥煤矿(乙方)签订《煤矿关闭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关闭煤矿;乙方在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井口的封闭及按要求完成关闭验收资料,乙方在2021年3月31日前全面处理好因开采带来的跨山、漏水、土地租用、危房搬迁、尾废矿渣治理、职工体检、职业病鉴定、医治、补偿、赔付及职工遣散等所有遗留问题,2021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全面关闭到位,通过验收;奖补金额及资金拨付另行补充协议约定。同日,双方签订《宜宾县凤祥煤矿关闭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按时按标准完成其关闭工作,甲方予以乙方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包括中、省、市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和区级配套奖补资金700万元。乙方在2021年2月10日前按标准完成了其井口关闭任务,甲方给予乙方关闭奖励220万元。甲方给予乙方不撤除井下设备设施补偿90万元;本协议自签订生效后,甲方在2021年2月11日前划拨乙方奖补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煤矿井口封闭和兑付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乙方需在2021年2月10日前按标准完成其井口关闭任务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区级奖补资金310万元(220万元加90万元)根据乙方处理遗留问题的进度分4次划拨。乙方所属煤矿达到省上确定的关闭标准,全面处理好因开采带来的跨山、漏水、土地租用、危房搬迁、尾废矿渣治理、职工体检、职业病鉴定、医治、补偿、赔付及职工遣散等所有遗留问题,并经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凤仪乡政府签字认可,并在中、省、市奖补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甲方及时划拨给乙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异议人凤祥煤矿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价款是否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第五项“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使用”以及第七项“支持地方统一实施产能置换……收益统筹用于本地区煤矿去产能相关工作”的精神,只有当关闭退出煤矿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而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才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这类资金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法[2017]220号)中不宜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的专项奖补资金。本案中,凤祥煤矿关闭时已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显然不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而是其自有财产。另,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宜宾县凤祥煤矿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有关情况的复函》称凤祥煤矿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系该行政机关对政策的理解,非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且凤祥煤矿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凤祥煤矿认为该资金系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作出的冻结并提取凤祥煤矿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价款330.372万元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凤祥煤矿称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的资金属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缺乏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撤销(2021)川152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并解除对该交易价款330.372万元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宜宾县凤祥煤矿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江 琳审判员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修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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