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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邹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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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601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邹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邹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被执行人:邹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邹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健银行存款、应收款项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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