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96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96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发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发清案件缘由
财产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96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发清,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现服刑于常德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李发清银行存款1517.22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刘国英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正浩书 记 员 龚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成群、柳茂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954-1号 下一篇 陆绍斌、黄江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881民初3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