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成群、柳茂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95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54-1号案件名称
唐成群、柳茂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成群;柳茂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954-1号柳茂兴:本院在执柳茂兴与唐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茂兴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边小勇履行调解书内容:由被告唐成群向原告柳茂兴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履行期限: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唐成群名下财付通余额6064.52元,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申请人唐成群名下财付通余额6064.52予以冻结,于2021年8月20日予以划拨,申请人柳茂兴已于2021年9月26日在本院领取该笔款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902执1954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费朝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颜某1、颜某2等与颜某4、颜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877号 下一篇 李发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96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