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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1、颜某2等与颜某4、颜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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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877号
  • 案件名称

    颜某1、颜某2等与颜某4、颜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颜洪章;颜林法;颜林福;颜林芳;颜玲英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877号原告:颜某1。原告:颜某2。原告:颜某3。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4。被告:颜某5。原告颜某1、颜某2、颜某3与被告颜某4、颜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颜某1、颜某2、颜某3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1、颜某2、颜某3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孙烨法官助理 陈君书 记 员 严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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