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1、颜某2等与颜某4、颜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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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877号案件名称
颜某1、颜某2等与颜某4、颜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颜洪章;颜林法;颜林福;颜林芳;颜玲英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877号原告:颜某1。原告:颜某2。原告:颜某3。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4。被告:颜某5。原告颜某1、颜某2、颜某3与被告颜某4、颜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颜某1、颜某2、颜某3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1、颜某2、颜某3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孙烨法官助理 陈君书 记 员 严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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