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猛与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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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民初2267号案件名称
崔猛与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崔猛;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2267号原告崔猛,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崔猛与被告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崔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崔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猛负担。 审判员 米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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