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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瑞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4民再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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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4民再4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瑞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瑞丽;李小宇;段宇开;抚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4民再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黑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鄂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鹏,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瑞丽,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宇,男,200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宇开,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未出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城东街临江路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魏兵,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队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东,该对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瑞丽、李小宇、段宇开、抚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原辽宁省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为叙述方便,以下一并简称运输执法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辽04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北方建设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6日,高院作出(2019)辽民申314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北方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陈海鹏,被申请人朱瑞丽、李小宇,被申请人运输执法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东、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段宇开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方建设公司再审请求:原审认定李显峰发生坠落事故时系北方建设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的行为存在错误。2016年12月以后,北方建设公司对于两份施工合同已没有任何合同义务,即使段宇开是去履行维修义务,也是段宇开个人行为,代表不了北方建设公司;原审法院将发生事故的运输执法队尚未发包新的工程与北方建设公司已经过质保期的两份施工合同混为一谈,属认定事实错误,出现事故的作业地点和内容不包括在北方建设公司所承揽的两份施工合同中,与北方建设公司无任何关系。现请求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再审此案。朱瑞丽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审判决。运输执法队辩称:段宇开是北方建设公司的人员。除锈工程是新的没发包的工程,还没签合同,是段宇开私自找的人员,我方并不知情。而且我们对外发包工程要经政府采购。段宇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生产中,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一切损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段宇开从2014年起雇佣李险峰,直至本案事发,长达三年时间。本次事故中,李险峰利用段宇开提供的劳动条件从事段宇开指派的劳动任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坠落受伤、不治而亡,段宇开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北方建设公司所承包的原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的工程至2016年12月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合同双方未续签延期质保合同。同时北方建设公司亦在原审抗辩称李险峰是在实施雨搭除锈作业时坠亡,雨搭除锈作业并不在《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章党治超站改造工程》和《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章党治超站改造工程增加》的合同范围内。因此,原审对于段宇开应原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要求对涉案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维保的行为,认定为北方建设公司履行原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合同的行为,并认为在涉案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对段宇开实施的维修保养活动负有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应对李险峰死亡负全部责任尚缺乏足够充分的事实依据。故应对案涉事故发生时,段宇开、李险峰等人的雨搭除锈作业行为和事实,以及与履行原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合同的关联关系等应在重审时予以查明认定,以便准确合理的确定承担李险峰死亡赔偿责任的主体。另外,原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存在主体变更。综上,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辽04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案件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6元退回给朱瑞丽、李小宇。审 判 长 杨丽娟审 判 员 赵世平审 判 员 李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隋泽龙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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