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金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83执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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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254号案件名称
于金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金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83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98339861。法定代表人:白明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真,系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于金帅,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嘉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金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案款、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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