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玲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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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58号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玲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小龙;赵玲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赵玲琴,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徐小龙,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赵玲琴与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赵玲琴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小龙偿还申请执行人赵玲琴借款36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徐小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徐小龙交纳案件执行费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小龙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小龙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小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3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赵玲琴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小龙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玲琴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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