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自豪、刘胜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5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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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5606号案件名称
皇甫自豪、刘胜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皇甫自豪;刘胜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5606号原告:皇甫自豪,男,汉族,1999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胜亚,男,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皇甫自豪与被告刘胜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自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皇甫自豪负担。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霄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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