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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自豪、刘胜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5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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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5606号
  • 案件名称

    皇甫自豪、刘胜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皇甫自豪;刘胜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5606号原告:皇甫自豪,男,汉族,1999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胜亚,男,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皇甫自豪与被告刘胜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自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皇甫自豪负担。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霄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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