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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李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恢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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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恢344号
  • 案件名称

    李阳、李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阳;李阳;谢国鑫;谢国鑫;张高峰;张高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张高峰,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谢国鑫,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李阳,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张高峰与被执行人谢国鑫、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8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谢国鑫、李阳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谢国鑫、李阳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信息。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谢国鑫、李阳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高峰。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0195.7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0195.74元。本案执行费1553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1553元。申请执行人张高峰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及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龙审   判   员      邓永锋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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