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张力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34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480号案件名称
赵杰、张力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杰;张力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3480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性,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县。委托代理人: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力文,男性,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荥阳市。本院在执行赵杰与张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3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向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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