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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与胡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1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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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17158号
  •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某1;胡某3;胡某2
  • 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158号原告:胡某1,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涛,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2,女,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西城区副食连锁二分店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胡某2之夫,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安大学物业处退休职工。被告:胡某3,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胡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胡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正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思桦书 记 员 孙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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