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田野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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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64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田野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田野;陈静茹;白山市天宝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22-24号105室。法定代表人:付云发,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田野,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陈静茹,女,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天宝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35号106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静茹,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田野、陈静茹、白山市天宝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田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吉林省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9万元代偿款利息自2020年7月31日起、5万元代偿款利息自2020年8月31日起、5万元代偿款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起,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二、被告陈静茹、被告白山市天宝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各自对被告徐田野不能清偿债务的33.33%部分向原告吉林省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徐田野、陈静茹、被告白山市天宝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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