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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刚、金振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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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553号
  • 案件名称

    赵永刚、金振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永刚;金振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55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刚,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金振永,男,1982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53.6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禹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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