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余、陆井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35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355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余、陆井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余;陆井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臣。被执行人:陆井华,男。本院在执行赵余与陆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井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井华在集贤县农商银行X002X0121000X0X2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永刚、金振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553号 下一篇 鞍山市远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会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再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