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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彬、田荣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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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654号
  • 案件名称

    张彬彬、田荣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彬彬;田荣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性,。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429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基金、知识产权等信息; 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 本院依法采取: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案件款225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够提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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