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寿永、颜振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0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083号案件名称
张寿永、颜振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寿永;颜振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寿永,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颜振华,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执行人张寿永与被执行人颜振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65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寿永与被执行人颜振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81执108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黄 帅审判员 崔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月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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