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异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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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异411号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长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异411号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89477R。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斌,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被执行人:郭长龙,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22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的撤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隋晓丽审判员 孙雪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丽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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