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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巧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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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735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巧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巧莲;欧阳亿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27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下桥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98270490W。 法定代表人:吴承成。 委托代理人:朱仁兴,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朱巧莲,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欧阳亿丰,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377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等共计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朱巧莲、欧阳亿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名下无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和收益类保险等。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巧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金额过小,不宜扣划。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巧莲所有的车牌号为×××凯迪拉克牌车辆及被执行人欧阳亿丰所有的车牌号为×××奥迪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巧莲、欧阳亿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7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亚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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