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彭艳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065号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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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1065号之九十案件名称
李杰、彭艳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杰;彭艳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1065号之九十申请执行人:李杰,女性,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彭艳华,女性,1972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杰与与彭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37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5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鸿岩、姚恩杰、本溪市宏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504民初3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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