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07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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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07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王元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元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07号之十一被执行人:王元兰,女,汉族,1973年06月10日生,住西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元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元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0101670815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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