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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刘水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39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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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执39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刘水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新郑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刘水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4执3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水军,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刘水军刑事退赔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退赔82048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7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水军名下所有的豫A×××××号机动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水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刘水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刘水军名下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由于被执行人刘水军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被执行人刘水军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河淼审判员  刘松林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超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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