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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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付宝;陈勇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付宝,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陈勇,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赵付宝与被告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名下银行存款688,13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赵付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本案已申请撤诉,现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勇名下银行存款688,13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3,960.66元,由原告赵付宝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华书记员 金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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