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伟、王光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4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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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4748号案件名称
马宏伟、王光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宏伟;王光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4748号原告:马宏伟,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霞,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被告:王光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伟与被告王光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宏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马宏伟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爱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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