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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宏伟、王光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4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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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4748号
  • 案件名称

    马宏伟、王光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宏伟;王光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4748号原告:马宏伟,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霞,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被告:王光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伟与被告王光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宏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马宏伟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爱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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