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凤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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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1753号案件名称
韩凤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燊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凤学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1753号原告:上海燊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XXX号XXX幢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微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祥、晏小云,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凤学,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上海燊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韩凤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燊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缴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又鉴于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燊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熊艳蓓审 判 员 焦 锐人民陪审员 陆海强书 记 员 朱雪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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