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全、赵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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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567号案件名称
张正全、赵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正全;赵洪国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567号原告:张正全,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赵洪国,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张正全与被告赵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正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正全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正全负担。审 判 员 孙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吕丹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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