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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全、赵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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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567号
  • 案件名称

    张正全、赵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正全;赵洪国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567号原告:张正全,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赵洪国,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张正全与被告赵洪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正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正全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正全负担。审 判 员 孙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吕丹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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