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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发国、孙明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0425民督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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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督164号
  • 案件名称

    田发国、孙明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田发国;孙明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冀0425民督164号申请人:田发国,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沙圪塔乡元寨村,身份证号码1304251967××××××××。被申请人:孙明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沙圪塔乡谢寨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1××××××××。申请人田发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田发国称,申请人田发国与被申请人孙明强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8日找到申请人,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证明:今借倒田发国现金伍万元整”。现申请人家中需要用钱,向被申请人主张还款,被申请人偿还1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不再偿还。要求被申请人孙明强给付申请人田发国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明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田发国40000元。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孙明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爱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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