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利、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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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698号案件名称
王同利、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同利;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王同利,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人民路46号(万方汇购物广场十楼)。法定代表人:刘金贵,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同利与被执行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同利与被执行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2021年3月01日经过县政府相关领导及信访局出面协调,已达成和解意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2执269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中确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强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天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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