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2民初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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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2民初840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2民初84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方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妍书 记 员 常 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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